欢迎光临芜湖伟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15556682560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时间:2019-09-12 17:16:24    点击量: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取得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区别

    (1)前者是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后者是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2)前者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后者是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要求。

    (3)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注意前后顺序)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期。

    (2)企业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针对的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2)注意与吊销的区别:吊销针对的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编制及审核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专家论证

    (1)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

    1)深基坑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方案的实施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或论证。

    (2)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5)出入通道口;……

    2、暂停施工的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承担费用的责任方,仅就施工合同而言。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1、使用范围不包括:(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的支出;(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的支出。

    2、使用管理

    (1)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四、工伤保险

    1、工伤的认定范围

    (1)工伤认定的原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认定范围的扩展:①患职业病的;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④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⑤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3、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最新排行
    热门排行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写字楼C座603 电话:15556682560 芜湖伟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皖ICP备2020015789号-1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杨老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邵老师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
    15556682560
    电话咨询
    15178526937
    微信二维码